115年度訴字第6號
115年度聲字第5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劉雪娥
游淑美
共 同訴 訟
被 告 即
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即
相 對 人 梁鳳美
原告即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起訴或聲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原告即
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7242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
相對人請求執行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即應以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裁判費及聲請費如主文所示,未據原告即聲請人繳納,茲限其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如主文。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