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齊克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園悅灣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8號
理 由
一、
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
之虞,或經
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
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
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
適用
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
,向
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
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
條定有明文。
兩造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8號
)涉訟,因
被告以原告未妥為保管、損傷社區之相關文件為由而拒絕給付原告服務費,然此為不實指控,為釐清事實,
爰依法聲請保全證據,請求法院至被告社區查看、並保全「大園悅灣一期社區」之下列文件【起造人移交清冊、設備使用說明書、政府收發文、弱電系統點交清冊、裝潢施工申請書、弱電設備操作手冊、其他設備操作手冊、監視器資料存檔、健身房器材操作手冊、汙水設施操作手冊、消防各類操作手冊、排風機操作手冊、泳池開放關資料、中央空調系统圖、消防設備竣工圖、熱汞操作手冊、公設防火相關證明、公設設備出廠證明、電梯系統圖操作手冊、社區會議
記錄、移交清冊、機電操作手冊、社區財產清冊、社區基本資料、各屆區權會會議紀錄、報修所有資料等,下合稱
系爭文件】,以維原告權益等語。
三、
經查,
上開文件,多為社區應向
主管機關申報之報備資料,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函查,據市府115.3.31函覆其受理之報備資料並檢送光碟1片(光碟置本院卷證物袋內)。準此,原告請保全
前揭證據,與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之聲請要件「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尚不相符。且上開文件之保管情形為何,經核亦與兩造間給付服務費之責任間不具對待給付關係,是原告之本件請求,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