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侯銘欽律師
上列
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4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
針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為確認
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辯論期日(
聲請狀誤載為114年10月16日,本院逕
依職權予以更正)之陳述,及該陳述有無構成
自認之法律效果,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管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113年10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
乃確認當日陳述之過程及法律效果,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
首揭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