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典唐資材股份有限公司
蔡長勛律師
被 告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燦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萬7,39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萬6,188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三方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1日、3月7日、114年1月1日簽訂「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為清除
被告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景公司)位於高雄市大寮區、屏東縣屏東市廠區之事業廢棄物,簽訂系爭合約同時,原告與被告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信公司,與榮景公司合稱被告)另簽訂「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及付款方式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嗣因被告歐信公司遲不履行給付清除報酬義務,
爰依系爭合約、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及委任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1萬1,341元,及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200萬7,399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1,611,341元加計自114年5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2日止之利息
39萬6,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萬6,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依原告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示,原告係欲請求被告負連帶責任,請原告確認本件
訴之聲明是否有更正之必要,
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