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李文慶
被 告 森羅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鑫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依
民法第244條第1、2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併依同條第4項請求
回復原狀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
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
債權人對
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本息、
違約金等在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其對於
被告森羅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森羅投資公司)之借款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5仟萬元,而其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時止為2億6,626萬7,123元(計算式詳附表一),又其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之
不動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以買賣為原因於同年月30日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塗銷被告鑫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城公司)於同年月30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9月29日有以總價17億5仟萬元進行交易,高於債權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億6,626萬7,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萬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其法律效果,即當然回復為原有登記之狀態,亦即回復登記為前手所有權人所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判決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為:鑫城公司應將其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森羅投資公司,
惟按前開見解,原告請求回復登記為森羅投資公司所有之聲明,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亦無聲明於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並回復登記為森羅投資公司所有之必要。故建議原告刪除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
四、
上開補正後之
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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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000,000元+16,267,123元=266,267,123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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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層樓加地下層總面積:25,337.48㎡ 屋頂突出物面積:66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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