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莊雯惠
莊士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88,889元,及其中400萬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其中1,188,889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8,752元(計算式:請求本金5,188,889元加計其中400萬元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4日止之利息9,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