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陳貴章
陳貴宗
共 同
被 告 裕鏮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
確認之訴以所確認
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在積極確認之訴,以原告請求確認之
法律關係之金額或價額或所有之積極利益為準,但在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之某特定法律關係不成立或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利益,須
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23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金額新臺幣(下同)264萬元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