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強制出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段00號7樓之12、權利範圍1/3)及坐落同段18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150000)之
所有權出讓。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開不動產之價值為斷,又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2月8日以每坪18.39萬元交易,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
可稽,依此計算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118元【(面積16.69㎡+陽台4.66㎡+共有部分256.45㎡×13/1000+2485.33㎡×46/50000)×0.3025坪×18.39萬元×權利範圍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