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儀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城誌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儀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城誌企業有限公司共同
被 告 張美珠
張銀樹
張銀詠
張美雪
張美燕
葉湖
葉建麟
葉錫錦
葉玉敏
葉淑妙
張銀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原告所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94號裁定
,就相同標的經
第三人昇揚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於民國110年6月8日之市場交易價額為3,959萬7,000元,本院審酌
前揭日期雖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數年之久,
惟現無事證足認該區域不動產市價於此
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則以該交易價格作為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應屬
適當,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9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