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96號
被 告 梁恩綾即皇築企業社
梁斯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1,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4,684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801,000元加計自115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日止之利息23,6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