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君頂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華奕超律師
被 告 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公共設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2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繕如附件二所示未修繕部分之公共設施,並點交予原告管理使用,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其於
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
乃無從衡量,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