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謝學文
複代理人 陳志尚律師
劉宣賦律師
被 告 李則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同意原告向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履約保證專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戶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內之新臺幣(下同)1,0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每日6,000元計算之
違約金,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65,205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020萬元加計自114年9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1日止(共144日)之利息201,205元、違約金864,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