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諦佑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順成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
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
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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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50元。 理由: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未據原告繳納。 |
| 更正當事人欄、具狀人欄之記載。 理由:依原告 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與原告提出之證物所示,本件應係以諦佑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諦佑公司)為原告提起訴訟, 惟原告當事人欄、具狀人欄均將諦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幸枝列為原告,請更正起訴狀當事人欄諦佑公司之稱謂為原告、楊幸枝之稱謂為法定代理人。 |
| 表明訴訟標的。 理由: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應予補正(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 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 |
| 理由: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843,480元,僅記載請求本金, 惟於事實及理由欄提及「利息至 繕本送達 翌日起計」,若原告除請求本金外,尚欲請求法定利息,請於訴之聲明中表明。 |
| 補正 上開編號2至4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