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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小資寬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強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昱齊律師
            呂銘軒律師
被      告  潤隆國家大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希群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3,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之訴,無論積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均以原告起訴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計徵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關於社區網路系統建置及維護之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系爭契約存在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而原告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1464號案件訊問期日到庭表示:目前已有50戶至60戶住戶簽約,每戶方案不同,年費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至4,800元不等,個別簽約1年至5年不等等語,本院審酌因原告雖未能具體提出實際契約以為計算,以前述戶數、年費、簽約期間之均值據為計算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屬客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3,000元【計算式:(3,600元+4,800元)/2×(50戶+60戶)/2×(1年+5年)/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