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靖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靖筠有限公司與
被告新技術供應鏈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亦於
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提民事
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