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林沐虹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1,500元,及其中130,000元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另681,500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立法理由,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孳息28,2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69,726元(計算式:811,500元+158,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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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000元+28,226元=158,226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