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陳百欽
被 告 勝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百欽 住同上」之記載,應
更正為「原 告 陳百欽 住同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
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