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魏秀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倘原告不諳
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
律師,或掃描附表二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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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自111年12月21日起之異動索引。 |
| 請說明被告大權建設有限公司與黃清圖間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買賣價金為何?並提出證明資料佐證。 |
| 被告大權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玟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又依訴之聲明應係確認被告大權建設有限公司與黃清圖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則請確認是否有將大權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玟伶列為被告之意(起訴狀記載: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玟伶),若否,應更正書狀之記載為「法定代理人 陳玟伶」。 |
| 表明上開事項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2份(若有證物均需含證物)。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