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林純巧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九實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9,960元(計算式:1,618,000元×3+1,63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