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新達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山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3,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