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偉宇等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項,亦請於
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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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同段44建號建物(建物門牌:平鎮區中豐路一段342巷45弄16號)房地之最新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 |
| 依上開編號1所得之資料提出被 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確認本件被告為何人(如本件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陳金朋應為被告 而非利害關係人,請一併更正)。 |
| 提出被繼承人之 遺產清冊、遺產稅相關書面資料(如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並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 |
| 逐一表明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及查報各項遺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 本案不動產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以供本院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 |
| 提出記載完整全體被告姓名、 住居所,及最新完整 訴之聲明(請以表格方式載明遺產項目、面積、權利範圍及各被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之民事起訴補正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 繕本(含附屬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