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73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金住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楊金住、宋嘉玲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2萬4,203元、156萬5,881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29萬84元(計算式:272萬4,203元+156萬5,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