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
黃勝韋律師
被 告 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租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
期間者,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就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號建物及土地(下合稱
系爭房地)享有優先續租權,得於原租期屆滿後租賃期間無重大違規情事下優先繼續承租五年整;㈡
兩造應依原
公證租賃合約書第二條,就續租五年之新租賃合約條件進行協議,成立新租賃關係。
前揭㈠、㈡聲明,其聲明之內容雖不相同,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同為系爭房地之承租權之利益,故該二項聲明
乃相互競合,其
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房地五年租期租金之價值為斷,經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31日陳報系爭房地之租金,其中115、116、117、118、119年之月租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0,100元、130,100元、133,200元、133,200元、136,300元,以此計算,五年之權利存續期間租金總額合計7,954,800元(130,100元×24月+133,200元×24月+136,300元×12月),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95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