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
據的民事
法律條文。查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應予補
正(例如:原告主張依據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工程款,可表明
依據契約何款項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
請求權基礎,請表
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
二、所謂原因事實,係為使訴訟標的特定所必要之
構成要件事實
。原告
起訴狀內容僅泛列請求工程款、物調款、罰款等扣
除已給付金額及保固金之數額新臺幣282萬5,342元,
難認已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補正詳列各請求項目及其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