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日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張婉儀律師
被 告 崴舜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崴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關於「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成間請求禁止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
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