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6,737元(計算式:2,642,888元+1,761,925元+880,962元+880,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