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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劉書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佳曼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姓名、住址。
二、
訴訟標的
(對各被告請求為何)。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