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黃宗元
複代理人 呂銘軒律師
被 告 許文山
丁國俊
丁佳譽
丁聖洧
林春來
林春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文山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
系爭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
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因無系爭土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
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而與系爭土地鄰近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851元,而該筆土地115年度公告地價為3,5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同年度公告地價為3,600元/平方公尺,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及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查詢資料附卷
可參,依系爭土地對
上開土地之公告地價比值,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
訴訟標的價額,而
本件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即系爭土地之1/8,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101,302元(面積4903.13㎡×權利範圍1/8×12,851元×比值3,600元/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