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蔡福進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被 告 胥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胥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違約金酌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依民國114年12月10日簽立借款契約書,所示「每日以新臺幣每佰元兩角計算」之違約金部分,於超過按日每佰元0.1角以上違約金
債權部分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得受減免違約金數額之利益,而
兩造違約金每日以新臺幣每佰元兩角計算,將違約金酌減至
按日每佰元0.1角計算後,據原告陳報其可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950元(345萬元/100元×0.2元×90日-345萬元/100元×0.01元×90日),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此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