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怡寬即李白峯
被 告 連予嘉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萬8,906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
被告李怡寬即李白峯之債權人,而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4/20000)及其上同段2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下合稱
系爭房地)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贈與契約及
所有權移轉契約,並請求被告連予嘉應塗銷於111年4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系爭房地回復登記為李怡寬即李白峯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核定,而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社區,建物面積相同之房地(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社區名稱:歐楓大郡),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之交易總價為1,386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資料附卷
可參。復
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10年第3季桃園市為116.84、115年第1季為154.61,有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統計成果在卷為憑,上漲幅度約為32.33%(計算式:〔154.61-116.84〕÷116.84×100%),故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1,834萬938元(計算式:1,386萬元×1.3233),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為1/2,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917萬469元(計算式:1,834萬938元×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8,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