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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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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李子垣  
被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李子瑄」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子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