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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蔡得富  


被      告  莊陳阿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陳阿雪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300萬元及其利息核定之,而利息計算,依上開規定,自如附表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1日止,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且自應與請求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972,6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列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9,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1年11月11日
115年6月1日
(3+203/365)
36%
128萬219.18元
2
利息
200萬元
112年7月14日
115年6月1日
(2+323/365)
12%
69萬2,383.56元
小計
197萬2,602.74元
合計
497萬2,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