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昌久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融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