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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宇隆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誌  
訴訟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保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9,58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8,588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因被告未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已經違約,原告得主張沒收在履約保證專戶之價金,並聲明:⒈被告應同意原告宇隆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泰建經)領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履約保證專戶內之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同意原告陳祥誌合泰建經領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履約保證專戶內之20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800萬7,671元及200萬1,9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應併計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萬9,589元(計算式:800萬7,671元+200萬1,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利息
800萬元
115年6月1日
115年6月16日
5%
800萬7,671
本金小計

800萬元
利息小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7,671
訴訟標的價額
800萬元+7,671元=800萬7,671元
 
附表二:           
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利息
200萬元
115年6月1日
115年6月16日
5%
200萬1,918元
本金小計

200萬元
利息小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1,918
訴訟標的價額
200萬元+1,918元=200萬1,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