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
起訴狀記載被告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蔡福源,
惟查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5年6月26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江政霖」,請原告一併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