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代位
債務人賴蓉懿即賴美慧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是否已將全部遺產列為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債務人之
應繼分為何?
二、如被
繼承人仍有如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
不動產以外遺產,原告應於查明後,補正
適法之起訴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
本件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並
按應繼分比例計算被代位人繼承被
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請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四、補正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及適格之
當事人、正確完整
被告之姓名、
住居所之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並應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五、本院業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
閱卷,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