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63號
上列原告及
被告元啟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起訴前所生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原告清償新台幣(下同)134萬2,076元,其中33萬4,275元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100萬元自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
前揭說明,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及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34萬6,8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