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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劉儒翰律師
被      告  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壽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5年5月22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補充「三、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於理由中已載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然有主文漏未知訴訟費用負擔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