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0號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碧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于懷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5年度訴字第30號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518,9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926元;關於上訴人楊碧玲部分為1,56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