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覃淑娟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861,8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