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大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進輝
共 同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被 告 凌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大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石公司)係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國防部採購5.56公厘底火乙案(下稱
系爭採購案),完全符合投標須知所定「國際貿易業(代碼F401010)」之投標廠商資格,且原告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即已有登記國際貿易業為營業項目。而系爭採購案係財物採購採最低標得標制度,含原告大石公司共有4家廠商投標,於開標時4家廠商均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原告大石公司標價為最低得標,且依系爭採購案所定契約規範,業經履約完畢,並經國防部驗收合格發回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26萬元,足見原告大石公司有履約能力並且符合履約規範,並無任何違法或違規情事。
㈡然而
被告卻基於加重誹謗、侵害原告大石公司名譽、商譽、信用、原告蘇進輝名譽之故意,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14年12月13日、12月14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凌濤」發布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貼文,以及受媒體採訪時公然指摘不實之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發言(附表編號1至3之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使一般受聽或閱覽大眾,足以相信系爭採購案存在不法或不當關說、採購程序未
臻公平公正,甚至有政治人物濫用職權介入政府採購案之情事,進而嚴重貶損原告名譽、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商譽、信用,原告因而受有重大侵害,已形成難以回復之負面社會形象,原告大石公司、蘇進輝分別受有
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及100萬元,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大石公司2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蘇進輝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背景係因114年間資本額僅1,900萬元的台南福麥公司得標國防5.9億元炸藥採購案,且投標前突擊變更營業項目,引發「超思雞蛋案」翻版的國安與採購疑慮後,被告清查發現原告大石公司過往僅得標鞋服採購且無進出口實績,卻採相同手法突擊變更營業項目,一舉取得國防部2億餘元之系爭採購案,而同地址關係企業喬尼公司亦以限制性招標取得總統府標案,被告始發表系爭言論將與前述引起社會爭議之福麥公司取得標案具有高度相似軌跡之系爭採購案
予以揭露,並以「福麥2.0、台南軍火幫」等形容原告大石公司,同時質疑原告及喬尼公司與106年間擔任市長及114年間擔任總統之賴清德先生是否關係良好,
惟被告並未有原告
所稱誣指其未依政府採購法之合法程序得標或搶標等語,而是針對缺乏軍火實績之廠商
承攬敏感國安採購、以及國防部門檻過低等不合常理之政府採購現象,進行公共利益相關之合理監督與質疑。原告大石公司取得國防部招標之涉及國家安全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是否涉有弊端,
乃具有高度公益性之可受公評事項,被告對此等事實發表採購案不合常情之意見,乃屬意見表達之範疇。縱認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屬於事實陳述之性質(假設語),惟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亦無構成侵權行為之餘地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其次,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行為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
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行為人之行為足以正當化,即不具不法性(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161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65號判決意旨
參照)。
申言之,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
因果關係,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復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固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
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在民主多元社會,為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持社會之開放及憲政之運作,使人民得有效監督公共事務,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及追求真理,就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時,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
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
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達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程度
而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
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
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就被告有發表系爭言論部分,有原告提出之被告社群軟體Facebook之貼文擷圖5張及譯文1份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33至41頁),
堪信為真實。
觀諸系爭言論之意旨,先是針對原告大石公司有無相關國防採購案之得標經驗、軍火之進出口經驗及專業等進行陳述,進而討對系爭採購案之資格及得標過程表示疑問外,更向相關政府機關首長喊話提出質疑,最後再連結至我國之國防部預算相關之政治議題,進一步為國防預算等政治議題進行之批評、研討。
㈣查原告大石公司取得國防部招標之採購案,屬涉及國家安全及具高度敏感性之業務範疇,且得標廠商是否具備相關專業能力與履約經驗、能否確保進口軍品之品質,乃直接攸關我國國防安全之維護之公眾事務,於當前國家安全情勢下,尤屬國人高度關切且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之事項。準此,被告針對原告及系爭採購案所為之言論,係就具高度公益性之可受公評事項進行合理評論,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範疇。被告為現任市議員,並具有特定政黨取向之政治人物,具有該等身分之人所為之公開發言,往往涉及背後各方政治傾向,容有多樣的看待方式及各自立論、探討之餘地,且其目的
係在凝聚人民對公共事務之討論,具有強烈公益性,而非純屬無端謾罵。系爭言論此部分內容雖有流於聳動、臆測、率斷之嫌,然審酌被告發表該言論之時空環境、
兩造地位及關係等客觀條件,
猶未逸脫系爭採購案設定標準、得標廠商之資格檢視及國防相關等公共事務議題,依其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為意見表達之範疇,亦難逕認系爭言論係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更可使人民得有效監督公共事務,在民主多元社會中,對於此等兼具事實性與評價性意涵之言論,自應予較高度之容忍空間,是依法益衡量原則及比例原則斟酌後,應認被告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㈤再者,且原告大石公司於該系爭採購案前於110年至113年間並無進出口實績,且原為專門經營鞋業,並無相關軍火之採購經驗
等情,有被告提出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資料2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查詢網頁列印資料、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5至148頁、第343至348頁),有被告提出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資料2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查詢網頁列印資料、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5至148頁、第343至348頁),可見被告系爭言論之質疑即非全無依據。又關於國防部之軍火採購案、招標程序有無不法等議題,明顯為涉及國防之重要公共事務,而具有相當高度之公益性,且
上揭決標公告中更載明系爭採購案為「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採購」等節,當屬可受公評之事,又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參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之身分、系爭言論所涉議題性質及表述方式,依比例原則斟酌,應認被告系爭言論對於原告之質疑或批判,對於促進公領域論辯及督促國防相關採購案之程序合法性及國家安全等重要議題,仍有一定程度之貢獻,自應給予相對較大之寬容空間,被告此部分言論所使用之詞彙或表達內容,縱或有誇大、渲染、部分誤載等偏離實際情況之情形,然主要目的仍係在於監督政府與相關國防安全之議題,尚難以此
遽認系爭言論內容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是原告前開主張認系爭言論之不實指控,使原告遭受負面評價,已逾越合理評論界線等語,即難憑採。
㈥原告大石公司雖另主張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即已有登記「國際貿易業」為營業項目,被告於系爭言論以片面且錯誤之資訊誤導閱聽大眾,指稱原告於113年6月6日變更公司營業項目後,隨即得標系爭採購案,藉此貶損原告商譽、名譽及社會評價等語。
經查,原告大石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中於113年6月6日前已有「國際貿易業」,此有大石公司112年至113年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187-202頁),然縱被告
上開陳述與事實雖有不符部分,然未必足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抑,而使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再者,被告之系爭言論,文意脈絡及目的並非在使原告商譽、名譽及社會評價受貶損,毋寧係藉此透過質疑請相關機關首長及廠商出面澄清,藉此監督政府相關國防標案之合法性與公正性,系爭言論亦非直截指訴有官商勾結、採購不法等情,
難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㈦綜上,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核其文義及表達方式,結合行為態樣、前後脈絡、時空環境等整體狀況綜合觀察,經權衡尚屬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則原告大石公司、蘇進輝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分別請求被告賠償200萬元、100萬元之非財產損害,應屬無據。
四、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分別請求如其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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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13日FACEBOOK貼文: 再爆!又一例!? 「大石國際股份公司」台南賣鞋轉做2億軍火槍炮生意,恐成「福麥2.0」! 賴清德總統敢說該公司董監事家族不熟嗎? 福麥的疑雲還在查,無獨有偶,我們團隊清查國防部標案,又發現一家「大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福麥的軌跡相似,這家公司以前大宗做皮鞋、運動鞋生意,2021年至2024年間,進出口資料更是「零」,2025卻突然大躍增,大量轉做國防軍火生意上看2億,堪稱大跳行! 更令人驚訝的是,其恰好又在去年2024年6月6日變更商業登記,新增「國際貿易業」、「F401091 槍砲彈藥刀械輸出入業」、「F401201模擬槍輸出入業」、「JA02061 槍枝保養業」、「F213141管制刀械零售業」,開始搶做國防生意,6月6日甫變更完成,竟在當年度6、7月就陸續投標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共四項標案,其迅速俐落的手腕,堪稱商業奇蹟。 同時,最近一次更獲得一紙履約期自113年7月27日至114年4月22日,高達2億的「5.56公厘底火等2項」的標案,一入行就打敗熟悉軍工產業的「承賱國際」、相關產業的「國橋電機科技」、「台船防蝕科技」,堪稱高手中的高手。其中的承賱國際,從衝鋒彈、狙擊槍,乃至手槍彈、底火,都是得標常客,是國防老手,卻一舉被新進客扳倒,實在令人跌破眼鏡。 此外,我們更發現與大石國際同地址公司一家「喬尼有限公司」,其公司負責人也是過去大石的 監察人林立韻,該公司過去都只標台南市消費合作社,竟也在今年1月13日,標中了「總統府鞋類禮品採購案」,顯然與賴清德的總統府「關係良好」,才有禮品採購獲青睞。 該兩家公司跟國防部跟總統府標案關係,通通在賴清德總統上任之後。而這次的大石董監家族,台南地方人盡皆知,該家族賴清德總統不會不認識,現在還能撇清責任嗎? 從福麥到大石,賴清德跟國防部還要繼續神隱嗎?種種不合常理的疑雲,已讓民眾對政府廉能的信任蒙上一層陰影,賴清德與國防部該做的,不是沉默迴避,而是出來面對,給全民一個清楚、負責的說法。 |
| 114年12月14日FACEBOOK貼文: 從經濟部登記到2億軍火標案,僅花了「41天」,台南的軍火商業奇蹟,哪裡誇大不實? 國防部成軍火商發言人護航洗地,福麥、大石背景真的有夠硬? 福麥、大石負責人事件至今神隱、意圖三言兩語帶過,只有國防部急急忙忙聲明稱該底火標案,只要有「廠商登記」、「國際貿易業項目」及「納稅證明」等即可,等於是詔告天下,有門路的各種五花八門小店通通可以來參與軍火買賣;並稱大石國際提早交貨,洋洋得意出來為廠商說明,淪為軍火商發言人,隻字不敢提及從福麥到大石,超出國人三觀的軍火交易,疑點重重。 而大石2024/6/6經濟部登記新增軍火槍砲品項,2024/7/17就得標2億底火標案,「僅僅花了41天」,到底是中間有沒有軍火牽勾仔穿梭,還是更深層的與高層有任何關係?怎麼又是台南中小企業新增軍火項目又一例,還有哪些「台南軍火幫」廠商參與其中,要來分食國防大餅?未來的1.25兆特別條例還待審,顧立雄難道發發聲明就要蒙混過關? 媒體傳出友人爆料大石負責人與新加坡軍火商關係,並提及該軍火商有貨源,「由蘇男出面參與國防部的軍火採購案」;什麼時候全球軍火商貨源被匡訂,有印度、有美國貨源,鎖定台灣馬桶廠商、皮鞋大廠變更商業登記,而且順利搶標,哪幾個綠營系統介入其中,已經呼之欲出。 顧立雄大律師、大部長,應該清楚知道,軍火商標案表面按照程序,但其中的水深比一般政府採購更深許多,如果用有資格就帶過,太低估台灣人民的智慧。蔡英文時代綠能是一門好生意,賴清德時代「更敢」,關乎台灣安全的國防軍火竟突然成為一門大生意,國人看這些人鯨吞蠶食,怵目驚心。 |
| 媒體採訪內容: (一)第一段落記者提問:議員可否幫我們講一下,關於現在這個軍火商啊,連一些小企業都可以成為軍火商,那現在您手上是否也有掌握是大石國際,他的背景可否幫我們說明一下。 1.基本上我們看到過去從馬桶廠商福麥他可以承攬5.9億的軍火,再到這一次的大石國際,我們感覺到為什麼這些企業通通在臺南,而且這些企業過去都跟軍火無關。 2.那我們看到大石國際這一家企業喔,他設籍在臺南市的東區青年路,他的代表人是蘇進輝。而各位好朋友這一家過去的公司通通在做的就是所謂我們講的皮鞋、還有配件零售等服裝的零售。而過去呢他也曾經標案,可是他全部都是標黑色皮鞋、還有背心服裝的採購案,過去通通跟軍火是沒有相關。結果這麼巧這麼巧,竟然在2024年,去年的6月6號,他就跑去登記新增了管制刀械零售業國際貿易槍砲彈藥的輸出、還有模擬槍的輸出入業,所以這跟福麥是如出一側。 3.所以各位好朋友,我們看了,這一家企業,他過去是在臺南做製鞋,他的董監事魏百慶家族,臺南市眾所皆知,跟賴清德總統他絕對不會沒有關係。 4.賴總統對魏百慶家族,也非常的熟悉,而各位好朋友你可以看到從大石國際從2024年6月6號申請結束,變更在經濟部的工商登記變更完成之後,他竟然在同1月6月跟7月,就跑到國防部跟國防部的陸軍司令部來標售相關的產業。 5.而這4個標案後來他沒有得標,可是馬上登記截止,馬上完成就跑去投標,我們覺得它的速度是驚人,堪稱是商業界的奇跡。 6.而馬上在今年,他又跑到國防部標了2億的5.56厘的底火,這就是軍火槍砲的產業。我們不禁想請問前面有馬桶廠商來標5.9億的軍火,這一次為什麼又是一個賣鞋的來標軍火2億的軍火,難道這些產業中間有一個軍火牽勾仔,在中間上下其手,輔導這些產業去做商業工商登記的新增,而來標售國防部的這些標案嗎?這是我們國人最大的疑惑。 7.所以從福麥到今天的大石,賴清德總統不要再用顧立雄來當防火牆,顧立雄不能一直出來護航跟洗地。而福麥的負責人至今神隱,我國的國防預算高達這麼高的預算,1/3的總預算,將近1兆元,竟然平常的標案是被這些人上下其手,過去也沒有軍火相關的經驗,就要來標售,這其實是匪夷所思,哪有那麼好賺?國防的生意、軍火什麼時候變成一門好生意,而且每一家都在臺南,中間沒有貓膩嘛?為什麼通通都是在臺南跟軍火無關的產業,能夠全部都懂,跑到經濟部工商登記來新增就來承攬國防部的案子,而且還真的都中標。 8.那大石國際這非常特殊,因為他在這個2億的5.56厘的底火的案子裡面,他打敗了三家非常有經驗的軍工廠商,這次他第一次標這麼多億的軍火的這個標案,就打敗了過去像是承暉國際這麼對軍工產業每一年都有得標的包括槍砲彈藥的這些廠商,一舉得標,實在是高手中的高手。而承賱這些老手真的就被這個賣鞋業一舉來擊倒,這是應該要釐清的一個內容。 (二)第二段落記者提問:議員那是不是可以從這個標案當中,大石國際曾經有標過總統府鞋類的案件? 1.對,其實我們會對大石國際感到非常非常有興趣的原因是因為,他不只是臺南製鞋業,而且他董監的魏百慶家族在臺南眾所皆知跟賴總統的關係是非常的近,而且也非常的熟悉。 2.而另外一個監察人,也是在這個大石國際同一家註冊的地址的這一個,公司裡面,竟然非常湊巧的在賴總統他擔任總統之後標得了總統府的鞋業禮品。 3.你如果去看一下這家公司,過去通通只標臺南市的信用合作社消費合作社的案子而已,都是臺南市的消費合作社的鞋跟服裝,竟然在賴總統上任出任之後,不只大石國際賣鞋搖身一變軍火大戶,連這家原本在做臺南地方消費合作社的服飾,都可以標得總統府的禮品鞋業,這要跟賴總統是何等的關係才能標到總統府的禮品啊? 4.這中間都又通通都是在臺南,所以我覺得現在我國的1.25兆的國防特別條例預算正在討論的過程中,如果我們國家人民的納稅錢是拿來上下其手,拿來發包給你熟悉的這些企業公司,有這麼多的疑點的話,哪國人怎麼會想要讓這1.25兆的特別條例通過未來編預算呢?而這1.25兆會不會到最後標案一清查,又是類似福麥跟大石這家公司來承攬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