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890號
原 告 兆永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韓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勁輪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資關係終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林宇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