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銓盛鷹架五金有限公司
被 告 辰蹟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並
諭知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29頁);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卷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