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陳玥霖
被 告 黃木傳
王子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萬5,753元,應繳
裁判費6萬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2,776元(計算式:6萬3,276元-500元=6萬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周仕弘
法 官 王子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