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李怡寬(即李白峯)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而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前以民國115年7月20日11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7月27日送達於原告,原告
迄未補正
等情,有
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
堪可採認,依
前揭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