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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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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相對人之母  B(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D(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8月5日起,延長繼續安置於當場所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民國000年0月生)係未滿1歲之幼兒,相對人之母係未滿12歲之兒童,因手足間性侵害致預期受孕而生下相對人,家庭難以接受相對人之身分,考量相對人係非期望下出生,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受穩定且妥適之照顧,聲請人遂於115年2月2日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今。因相對人之母之法定代理人及親友資源皆難以接受相對人之身分,相對人之母未成年亦無法提供照顧保護,評估相對人不適合返家,為求相對人獲得更適切之保護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於適當場所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所提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中心115年7月23日保護個案摘要報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178號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相對人之母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全情,為保護相對人,有由聲請人繼續安置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附件:真實姓名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