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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宜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若瑜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甘芮溱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方定國律師
            陳欣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四年度勞訴字第一三八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所規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之情形而言。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買受房地,而未依約期給付價金,經原告依法催告並解除買賣契約訴請確認該買賣契約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否認原告之請求,其抗辯之一即是:被告前受雇於原告,兩造合意得以薪資及獎金扣抵價金,原告本應先行扣抵,被告亦已於原告解除契約前,以原告積欠之薪資及獎金抵銷,並無給付遲延等語,則原告有無積欠薪資、獎金,買賣契約存在與否之先決問題,被告並已訴請原告給付工資及獎金,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138號受理在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