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宜雄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甘芮溱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方定國律師
陳欣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一一四年度
勞訴字第一三八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所規定者,係指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之情形而言。
(一)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向原告買受房地,而未依約
按期給付價金,經原告依法催告並解除
買賣契約,
爰訴請確認該買賣契約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否認原告之請求,其
抗辯之一即是:被告前受雇於原告,
兩造合意得以薪資及獎金扣抵價金,原告本應先行扣抵,被告亦已於原告
解除契約前,以原告積欠之薪資及獎金抵銷,並無
給付遲延等語,則原告有無積欠薪資、獎金,
乃買賣契約存在
與否之先決問題,被告並已訴請原告給付工資及獎金,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138號受理在案,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