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威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宗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4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180-1頁),而
聲請人雖於115年5月27日聲請
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
迄未補正乙情,有送達證書、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為憑,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江碧珊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