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徐嘉鴻
被 告 德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張雅蘋律師
本件原定
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17日16時宣判。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定於115年7月10日16時宣判,
惟當日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是原定宣判期日因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5年7月17日16時行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