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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寶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雲笑
代  理  人  蔡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元)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敏富
永豐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114年10月31日
162萬8,941元
2824563
寶慶塑膠有限公司